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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瞒报截留手段贪污税款 地税所会计领刑

  发布时间:2011-12-11 22:19:28


    固始县一名地税所会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瞒报、截留税款手段贪污税款60000余元,终于案发。2011年12月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且全部退出赃款,法院以贪污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孟某,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固始县城郊乡地税所会计,后任固始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征管员。

    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孟某利用其担任固始县城郊乡地税所会计职务之便,采取瞒报、截留税款手段,贪污税款615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于2011年7月14日到固始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0000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孟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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