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私自砍伐集体所有的竹子,当他人干涉时,竟然举起篾刀将干涉者砍伤。6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书举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书举所在的固始县草庙乡帐房村曾经有一处大集体时遗留下来的竹林,因缺乏管理,时常有人私自砍伐。2009年3月3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因家用砍伐该处竹子,遭到本村村民钱某的干涉。二人遂产生争执,随即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书举用砍竹子的篾刀往钱某的头上连砍数刀。经鉴定,钱某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书举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