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村支书贪污公款,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连社会捐款、油菜补贴、上级拨付的防汛经费也照贪不误。2011年12月14日,固始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固始县黎集镇东岳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固始县黎集镇东岳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09年伙同村文书敖某、村副主任李某贪污县广播电视局捐助村室建设款4500元,刘某分得1500元。于2008年伙同敖某、李某贪污油菜补贴款1500元,刘某分得500元。另外,被告人刘某贪污2008年上级拨付的油菜补贴款3636元和2009年度退耕还林补贴款12800元。被告人还因于2005年申报自己退耕还林土地时多报4.7亩,贪污2005年度至2009年度退耕还林款5029元。2007年,被告人以敖某、刘甲、刘乙名义冒领村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补贴款8600元。于2010年伙同敖某、李某虚报水稻保险面积,贪污骗取保险补贴款3000元,刘某分得1000元。于2011年贪污镇财政拨付防讯经费2770元。被告人刘某还贪污2009年度至2010年度耕地占用税2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向侦查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52247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