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俩少年为牟取不义之财,结成抢夺团伙,在一个月时间内七次驾驶摩托车抢夺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双双触刑。2011年12月15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作案时未成年,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何某,男,1993年7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实验区叶集镇瓦房村。
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闵某骑摩托车在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富金山路段,趁张某骑电动车不备,将其钱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120元),钱包价值16元。张某从车上摔下致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1年5月14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闵某骑摩托车在固始县陈淋子镇陈淋村路段,趁袁某骑电动车不备,将其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一部步步高手机(价值1024元)及结婚证、出生证、银行卡等物。提包价值56元。袁某从车上摔下致手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闵某骑摩托车在固始县陈淋子镇街道菜市场,趁王某不备,将其钱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2.50元及一部朵维牌手机(价值280元)。
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闵某骑摩托车在固始县陈淋子镇白龙岗村路段,趁刘某骑电动车不备,将其钱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70元及一个玉佩(价值35元)、一条珍珠项链(价值200元)、一块手机电池(价值10元)。
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闵某骑摩托车在固始县陈淋子镇富金山路段,趁陈某骑电动车不备,将其钱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及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432元)。陈某从车上摔下,致胳膊和腿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何某伙同闵某骑摩托车在固始县陈淋子镇豫皖大道,趁谢某、谢某某不备,抢夺其钱包未遂,致使二人手和腿部轻微伤。
2011年5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闵某骑摩托车在固始县陈淋子镇,尾随骑电动车的冯某陈淋子镇一中门口时,趁其不备,将其钱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45元、一部华为手机(价值920元)及银行卡等物。钱包价值19元。
2011年5月20日,固始县公安局从何某处扣押部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刘某、袁某、张某、陈某被抢财物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在一年内作案三起以上,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案件审理期间,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