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抢劫犯罪后在逃多年,在其母亲的劝解下终于鼓起勇气投案自首,得到法院从轻“发落”。6月18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强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强龙家住潢川县黄寺岗镇肖坎村。2003年9月26日下午,时年15岁的被告人伙同本县农民李思锋、刘伟、吴浩(三人均已判刑)窜至固始县胡族铺镇桥西旅社,以“帮忙”住在该旅社的韩某卖烟叶花去费用为由,强行索要钱财。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一伙用木棍殴打韩某并抢走其现金200元及烟叶6捆(合计244公斤,价值人民币1952元)。经鉴定,韩某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在其母亲熊某的劝说下,于2009年3月31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龙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