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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介绍卖淫 17岁少年获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1-12-18 15:06:46


    固始县一未成年男子于15岁时犯抢劫罪,因未成年被判处缓刑。其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终于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2011年12月16日,固始县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曾刚(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法院于2008年对其因犯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曾刚,男,1993年2月出生,无业,住固始县城关镇一街单塘沿。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曾刚伙同俞某(已判刑)将城关女青年赵某介绍到盛某(已判刑)在固始县城关小食街附近经营的一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盛某明知是卖淫妇女而容留其卖淫,并从中获取钱财。

    2011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曾刚到固始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刚伙同他人介绍女子到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刚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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