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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7天丈夫亡故 妻子起诉公公分得保险金

  发布时间:2011-12-21 15:17:02


    固始县一女子在与丈夫结婚后的第7日,丈夫不幸因食物中毒死亡。因其夫生前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遂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55000元。不料保险理赔款被公公刘某独占。2011年12月21日,固始县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保险理赔款属死者生前个人财产,在其死后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遂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保险金20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女,1989年4月出生,固始县陈集乡胡楼村农民。被告刘某,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住固始县陈集乡臧集村,系原告公爹。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儿子刘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日,刘某某因食物中毒死亡。刘某某生前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死亡后,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赔偿规定支付给刘某理赔款55000元,由刘某领取。原、被告为分配该款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时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对生活特别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刘某某生前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保险金专属于个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此份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夫妇同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考虑到被告生活困难,且劳动能力较弱,所以应予以适当多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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