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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抢“同行” 仨中学生劫财384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22 15:31:08


    固始县三名中学生为获取不义之财,合谋实施抢劫,并将矛头指向在校学生,先后作案两起,共劫取财物384元。12月22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胡可(未成年人,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葛能(未成年人,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祝某(1993年2月出生)、胡可(1994年9月生)、葛能(1995年12月生)分别住固始县沙河铺乡、城郊乡、沙河铺乡,均系在校学生。

    2011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祝某、胡可、葛能经预谋,在本县城关光明路莲花小区东侧一巷道里,强行拦住实验高中学生张某,采取威胁、搜身手段,抢劫张某现金190元。随后,被告人一伙在该小区北侧光明路上强行拦截城郊一中学生盛某、刘某、张某某、刘某,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现金97元。案发后,被告人祝某退赔赃款287元。

    同年3月20日下午2时许,三被告人经预谋,在县城凤凰新城凤凰桥边,强行拦住县外国语中学学生王某,并采取搜身、殴打等手段,抢劫财物85元及打火机一枚(价值12元)。三被告人归案后,该赃款被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胡可、葛能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胡可作案时不满18周岁,葛能作案时不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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