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村老汉在朋友家与人打牌时引起争执厮打。在打斗的过程中,该老汉将他人打成重伤。案发后,该老汉长年潜逃在外。2011年7月,惶惶不可终日的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2011年12月23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徐某,男,1940年1月出生,农民,文盲,住固始县三河尖镇蚌山村。
2006年4月13日,被告人徐某同本村村民汤某、汤某某两兄弟二人在陶某家中玩牌。其间,双方争执并厮打,后徐国付将汤某打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汤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7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