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静,河南省固始县俩少年谋财害人,也害了自己。他们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惨痛代价。6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强、小明(均未成年人,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小强,男,1993年7月生,固始县杨集乡人;被告人小明,男,1996年1月生,固始县城关镇人。
2011年5月18日夜23时许,被告人小强、小明伙同黄某、孙某(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启明星”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陈某叫到网吧附近偏僻处,尔后几人采取殴打、威胁、搜身手段,劫取被害人现金14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物品价值1234元。经法医鉴学定,被害人陈某伤情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小明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