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因外伤住院,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骨筋膜室综合征,在医院为其行切开减压术手术治疗时,不但没有解除病症,反而导致病情加重,至该男子转安徽医院治疗并截肢。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50000元。在法官的调解下,医院自愿满足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男,1968年6月出生,农民,住固始县草庙集乡瓦庙村。
2012年3月28日,原告张某因外伤到被告固始县某医院处检查,随后住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骨筋膜室综合征。在被告医师为其行切开减压术治疗时,病情加重,致使原告辗转安徽医院治疗并截肢。
经固始县法院法官调解,院方一次性付清原告50000元,双方了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