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二名未成年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网客打成轻微伤,尔后抢劫现金14元、诺基亚手机一部。2012年7月6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未成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耿某(未成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住固始县杨集乡杨庙村。被告人耿某,男,1996年1月出生,住固始县城关镇。
2011年5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耿某伙同黄某、孙某(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固始县城关“启明星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陈某叫到网吧附近,尔后几人采取殴打、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现金14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物品价值1234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损伤系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耿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耿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