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得知本乡政府欲对本乡中学改制的消息后,与乡政府签订了改制建校合同书。因资金短缺,又找来三人进行筹资,约定合伙入股,对学校收益进行分红。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因改制不符合国家政策,乡政府与当事人终止了合同。其中一人因筹资人不退入股资金,将筹资人告上法庭。2012年7月10日,固始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彭某收回本金的诉求,但驳回了其索取利息的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彭某,男,1954年10月出生,教师,住固始县红苏路。被告冯某,男,1963年3月出生,住固始县城关。
2005年8月,固始县杨集乡政府对杨集一中进行改制,被告冯某与乡政府签订《杨集一中改制合同书》,拟建设学校并按规定收益。因资金短缺,被告即找到原告彭某和其他二人筹集资金。四人同意合伙并决定按每人入股资金比例对学校收益进行分红。
2005年8月29日,原告分两笔将50万元入股资金打入被告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由合伙人之一尚某书写,被告签名确认。后因杨集一中的改制不符合政策,被告只好与乡政府签订终止合同,该合伙也因合同的终止而解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彭某交给被告冯某50万元入股资金,被告出具收条;四人合伙未实际进行即散伙。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占有原告入股资金不还无理,应返还原告的入股资金50万元。至于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故对于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